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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环境保护日 | 企业逃避监管排放废水,该罚!

重庆五中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订阅号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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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小时候这是一句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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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大后,才发现:

绿水青山 人人向往

地球,是我们唯一的家。


值此第49个世界环境日,

重庆五中院分享

一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以司法之力,保护环境!





基本案情


某机械公司位于重庆永川工业园的汽车零部件生产技能技改项目于2011年7月28日获得环评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载明: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


2018年3月23日,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委派执法人员对某机械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某机械公司生产车间A区的超声波清洗机正常使用,超声波清洗机废水槽接口连接至一根直径约100mm的白色PVC管道,PVC管道埋入地下,清洗废水未经处理经埋入地下的白色PVC管道流入雨水井排入雨水管网中。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分别对PVC管道(雨水井内)出水及超声波清洗机内的原水样进行了监测采样,雨水井内废水中化学需氧量超标50.8倍、悬浮物超标1.31倍,超声波清洗机内废水化学需氧量超标48.9倍、悬浮物超标1.04倍。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于2018年6月6日对某机械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某机械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为由,对其处罚款伍拾伍万元整。


某机械公司不服,向永川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永川政府维持了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某机械公司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津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其诉讼请求,某机械公司遂向重庆五中院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重庆五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严禁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执法支队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有权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某机械公司通过暗管排放生产废水的违法属实;执法支队在综合考虑某机械公司涉案违法行为情形、危害后果等因素的情况下,在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幅度内,对某机械公司作出伍拾伍万元的罚款,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因此,重庆五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当前,水污染成为群众严重关切的社会问题。本案某机械公司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将生产废水排入雨水管网中,污染河流,被环保行政机关作出罚款伍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切实维护了环保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定检查权和行政执法权威,保护了水环境,提高了水质量。本案判决肯定了环保机关、地方政府在环境公益保护中的作用,对依法查处水污染违法行为具有典型意义。










供稿:环资庭

编辑:渝五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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